叶波律师亲办案例
无证驾驶,受害人家属获在交强险范围内获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浏览量:1709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2日,被害人王某(化名)骑电动车沿西夏区某某路行驶时,与被告人李某(化名、未成年)无证驾驶的被告李某某(系李某的父亲)所有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宁A*****号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支队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案发后,事情的发展
    1、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2、被害人家属与李某父母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了解,被害人与李某两个家庭系搬迁移民,家庭都十分困难。即使是被害人家属要求李某父母赔偿几万元就可以谅解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情况下,李某父母也难以凑齐赔偿款,导致李某面临被判实刑的境地。
三.受害人家属聘请律师的目的
   在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 ,因李某某的三轮车投保交强险,李某之子无证驾驶该车致交通事故发生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
四.诉讼经过
    1)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4万元,被告李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一次调解:原告方要求赔偿至少在8万元。被告李某某陈述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048.3元(2010年农村居民纯收入)*10年=40483元(注:受害人70岁,死亡赔偿金只赔10年),丧葬费2840.17元/月*6个月=17041.2元(被告已赔付),交通费5650元(无正规发票,被告只愿赔偿500元),误工费5000元(被告只愿赔偿2000元),医疗费2800元(被告承认),修车费800元(被告愿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9万元(被告认为,受害人年满60岁不应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即被告赔偿数额为40483+500元+2000元+2800+800元+17041.2元=63624.2元*7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20000元(已付)=24536.9元.调解不欢而散!
3)开庭:
    A: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的意见是:只赔偿原告2800元的抢救费用,其余不予赔偿.
    B:我方代理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我国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这项原则与交强险保障第三者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的立法宗旨是相符的,故保险公司在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得拒赔.交强险是维护社会大众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明确的免责事由规定外,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其免责事由,否则就违背了交强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宗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赔偿责任,未免除对人身的损失赔偿责任.另外,垫付抢救费用的垫付一词词义是先付后追偿的意思,没有不付人身赔偿的意思,更没有免责的意思.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C.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意见:同意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诉讼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二)某保险公司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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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波
  • 执业律所: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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